Kaiyun(中国)开云·官方网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GB51348-2019(三) | 开云(Kaiyun.com)
× 快速导航
行业动态
分类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GB51348-2019(三)
发布日期:2023-10-01 20:02:07

  12.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12.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12.2.2 交流电气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下列部分应接地:1 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和变压器、低电阻接地系统的中性点所接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2 电机、配电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3 发电机中性点柜的外壳、发电机出线柜、母线 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柜(箱)等的金属框架;5 预装式变电站、干式变压器和环网柜的金属箱体等;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以及地上各种电缆金属支架等;7 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1 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一点或多点接地;2 对于TT系统,保护接地导体(PE)应单独接地。12.3.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12.3.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系统为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

  Uf——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V);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A)。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A)。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12.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电气安全防护的具体要求确定。12.4.3 当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共用接地导体时,应首先满足保护接地导体的相关要求。12.4.4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的串联过渡接点。12.4.5 保护接地导体(PE)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护接地导体(PE)对机械损伤、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电动力和热效应等应具有适当的防护;2 不得在保护接地导体(PE)回路中装设保护电器和开关器件,但允许设置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连接点;3 当采用电气监测仪器进行接地检测时,不应将工作的传感器、线圈、电流互感器等专用部件串接在保护接地导体中;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12.4.6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12.4.7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7.4.5条的规定。12.4.8 保护接地导体(PE)可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1 多芯电缆中的导体;2 与带电导体共用外护物绝缘的或的导体;3 固定安装的的或绝缘的导体;4 满足动、热稳定电气连续性的金属电缆护套和同心导体电力电缆。12.4.9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1 金属水管;2 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3 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4 柔性的金属部件;5 支撑线、电缆桥架、金属保护导管。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12.4.11 TN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TN接地系统中,PEN或PE导体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2 当配电回路中过电流保护电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时,则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也可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或结合以上两种故障防护措施来满足要求。3 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不应采用TN-C系统。4 TN-C-S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导体外,PEN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来替代PEN导体;3)TN-C-S系统中的PEN导体从某点起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各自设有母线 TN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6 TN接地系统中,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可采用直接接地方式。7 TN接地系统中,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变压器中性点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也应在其中性点处接地;2)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不能在其中性点处接地,应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12.4.12 TT接地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 TT接地系统中所装设的用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的特性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应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2 TT接地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作为故障防护,当在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非常小时,可以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3 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2,铝导体35mm2。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IT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12.4.15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本标准第12.4.11条~第12.4.13条规定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12.5.1高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根据高压配电的系统接地形式和要求确定。

  1低压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地之间产生故障电压的幅值及持续时间不应超过规定值。2根据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持续时间,低压装置中的设备工频应力电压允许值应满足要求。3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改变低压系统接地形式;2)降低接地电阻RE12.5.3除铝外,接地装置可采用下列设施:1嵌入建筑物基础的地下金属结构网(基础接地);2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钢筋;4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12.5.4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设接地装置连接时,应采用不少千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与接地装置连接。12.5.5接地极的类型、材料和尺寸选择,应使其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满足耐腐蚀和机械强度的要求。12.5.6人工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及腐蚀的影响,接地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整个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2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宜按当地的腐蚀数据进行;3接地装置可采用钢材,但应采用热锁锌,锁锌层应有一定厚度,接地导体(线)与接地极或接地极之间的焊接点,应涂防腐材料;4当自埋入混凝土基础内的接地极引出接地导体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不应采用热浸锁锌钢材;5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接地装置的截面积。12.5.7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2.5.7的要求。>

  12.5.8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千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线用于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金属管道,供暖管道、供水、中水、排水等金属管道,不应用作接地极。

  1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配电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与总等电位端子连接时,宜采用铜芯电缆连接。

  12.5.11建筑物各电气系统的接地,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各系统不能确定接地电阻值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欧。12.5.12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标准第11.8.11条的规定降低接地电阻值。12.5.13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12.5.14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端子,应与设备外壳相连。12.5.15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欧,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2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35kV以下高压架空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欧,对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出线端安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可除外,其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PEN导体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PEN导体连接。3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应接地,穿金属导管敷设的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及金属导管均应接地。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6.2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固定式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以TN系统供电时,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电气连接。2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同一金属支架上,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7.2低压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12.7.3从建筑物外进入的供应设施管道可导电部分,宜在靠近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导电部分应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1进入建筑物的供应设施的金属管道;

  3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4电梯轨道。12.7.4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被单独拆开。12.7.5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12.7.6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1固定电气装置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2保护接地导体(包括设备的和插座内的);3电气装置外的可导电部分,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钢筋。12.7.8辅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接地导体的电导;2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接地导体一半截面积所具有的电导;3作辅助连接用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7.4.5条的规定。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欧。2屏蔽室的接地应在电源进线当电子设备之间采用多芯线缆连接时,屏蔽线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子设备工作频率f = 1MHz时,其长度L与波长入之比,即L/入 = 0.15时,其屏蔽层应采用一点接地;

  12.8.2对千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2.8.3防静电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均应接地;2移动时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器具应接地;3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对移动设备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导线截面积应按机械强度选择,最小截面积为6mm24固定设备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焊接,对于移动设备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应与接地体可靠连接,并应防止松动或断线防静电接地宜选择共用接地方式,当选择单独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并应与防雷接地装置保持20m以上间距。12.9智能化系统接地12.9.1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PE)、防雷接地、屏蔽接地与防静电接地等。12.9.2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2.9.4智能化系统设备外壳应设置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线干扰波长的倍数,并不宜大于0.5m。12.9.5功能接地导体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铜材,或相同电导的其他材质导体。12.9.6除另有规定外,智能化系统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12.10.1本节可适用于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12.10.2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3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12.10.3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进行保护:1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12.10.4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12.7.6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12.10.5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1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2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措施;3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12.10.6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12.10.7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12.10.8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按本标准第12.10.5条和第12.10.6条规定,允许在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的SELV或PELV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l区以外。12.10.9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插座以外的附件;2SELV或PELV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3剃须刀电源器件;4采用SELV或PELV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12.10.10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5cm,1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2)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2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5cm。3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采用SELV、PELV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的附加保护;3)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4)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4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2.10.11的规定。>

  12.10.12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相连接。12.10.13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接线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满足本标准第12.10.15条和第12.10.16条外,在0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2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3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1)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2)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1区和2区之外或水池周围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千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AG2级的机械撞击;

  2)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II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3)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5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6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由SELV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1)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2)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2m。7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2)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12.10.15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l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218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12.10.16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2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3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3)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12.10.17游泳池布线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埋设的深度至少为5cm;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3)采用SELV安全特低电压供电;4)采用电气分隔保护。3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12.10.19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12.10.20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的规定。12.10.21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13建筑电气防火13.1一般规定1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13.1.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3.2.1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当小区内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时,多层住宅部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面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面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5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6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1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面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5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6三级乙等及以上的病房楼、门诊楼;7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13.2.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3)建筑面积超过400面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2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4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2)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2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3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巳传至消防控制室;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8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1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2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泵房时,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住宅户内设置的家用感烟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当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用感烟探测器组合探测报警时,每户按一个探测区域划分。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3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13.3.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13.3.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3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蜇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4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6.2.9条、第16.2.10条的规定。13.3.7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消防电线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13.3.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消防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5节的有关规定。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13.4.1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2)消火栓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启动消火栓泵;3)消火栓泵手动控制,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直接连接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4)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消火栓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水系统设置时)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锁控制,应由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作为触发信号,作用在压力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并直接接千喷淋消防泵控制回路,当压力开关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2)喷淋消防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与一个火灾探测器或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信号启动喷淋消防泵;3)喷淋消防泵手动控制与本条第1款第3)项相同;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3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烟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烟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与“逻辑控制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启动喷淋消防泵,系统由干式转变为湿式;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阀和压缩空气机时,应联动开启快速排气阀和关闭压缩空气机;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将预作用阀组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压缩空气机控制箱启停按钮和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停按钮采用耐火控制电缆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3)显示功能,应将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工作状态、有压气体管道压力信号、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动作信号与压缩空气机工作状态反馈至联动控制器。13.4.2电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3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4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控制常开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2常开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闭门器。13.4.4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常闭加压送风口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和上下层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送风口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2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常闭排烟阀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3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口、排烟阀动作信号反馈至联动控制器,其中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4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C关断后,应联锁停止排烟风机;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5电动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两只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放下。6设千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C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7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13.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2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3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13.4.7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54m及以上住宅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当住宅建筑群有54m及以上住宅建筑,亦有27m以下住宅建筑时,27m以下住宅建筑可不设消火栓按钮。13.4.8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2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千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13.5.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1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3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4故障电弧探测器。13.5.2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13.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2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13.5.4巳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13.5.5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13.5.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13.5.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C~°C连续可调功能。

  13.5.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13.5.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13.6.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13.6.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在非点亮状态。13.6.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锁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休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13.6.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13.6.5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2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千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lm。3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4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6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7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布置。>

  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13.7系统供电13.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13.7.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13.7.3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13.7.4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lO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lO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13.7.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13.7.8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7.9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13.7.10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7.11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擞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7.13当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13.7.14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13.7.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2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3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4当疏散照明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宜由独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可选内附蓄电池组的疏散照明灯具。5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6疏散照明除按负荷分级供电外,尚应在灯具内或集中设置蓄电池组供电。7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8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13.7.1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7.16的规定。>

  13.8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

  13.8.4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l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lOO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3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6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8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9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mm及以上的净间距;3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4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l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3.9.1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民用建筑中的电力电缆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l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O级的电线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千Bl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l级、产烟毒性为tl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4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o级的电线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13.9.3综合布线系统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并应符合表13.9.3的规定。>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1一般规定14.1.1本章可适用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具有高风险对象的公共建筑,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1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组成。子系统可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1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防的区域及部位宜符合下列规定:1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围周界、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2出入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房间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3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层通道、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4公共区域宜包括营业厅、会议厅、休息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5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办公室、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机房和设备间、重要厨房等;

  1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1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等有关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14.2.1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建筑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目标防护系统;2周界设置入侵探测器时,应构成连续尤间断的警戒线(面),每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3建筑物地面层与顶层的出入口、外窗宜设置入侵探测器;4重要通道及出入口宜设置入侵探测器;5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探测器,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4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等功能;5应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探测器。

  1探测器的灵敏度、探测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防护要求;2报警区域应按不同目标区域相对独立性划分;当防护区域较大、报警点分散时,应采用带有地址码的探测器;3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5拾音器的安装位置应与摄像机相配合,音频信号应接入该摄像机音频通道上;6采用室外双光束或多光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探测距离的70%;围墙顶端与最下一道光束距离不应大于0.3m;7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和便千操作。

  1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d;2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目标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声音或视频复核功能;3系统宜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4除特殊要求外,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5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驱动外围设备功能,并应具有与其他系统集成、联网的接口;6报警控制器应设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掀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h。14.3视频监控系统14.3.1视频监控摄像机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周界宜配合周界入侵探测器设置监控摄像机;

  3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4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5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

  14.3.2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组成;2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3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最不应低于3级;>

  5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不觉察4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可觉察,但不讨厌3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稍有讨厌2损伤或千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讨厌1损伤或干扰极严霞,不能观看非常讨厌4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5根据系统的规模、业态管理要求,设置安防监控(分)中心;6系统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14.3.3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宜采用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的要求;2传输的图像质量不宜低于4CIF(704X576),单路图像占用网络带宽不宜低于ZMbps;3视频编码设备应采用主流编码标准,视频图像分辨率应支持4CIF(704X576)及以上;4视频解码设备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5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6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7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3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8级。14.3.5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彩色CCD或CMOS摄像机,单画面像素不应小于4CIF(704X576),单路显示帧率不宜小25fps;2系统峰值信噪比CPSNR)不应低于32dB;3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8级;4音视频记录失步应不大于1s。14.3.6摄像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应设置在便于目标监视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3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01x(Fl.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臼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4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加装辅助照明设施或采用带红外照明装置的摄像机;

  5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自动光圈镜头的摄像机,需大范围监控时可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6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防护罩;7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室外宜为3.5m~10m;8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川小孔镜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部;

  式中:F焦距(mm);A像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2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3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3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电子快门、自动光圈镜头,或选用具有宽动态功能的摄像机。4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5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接口一致。6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CMOS尺寸相对应。14.3.8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尤线传输和有线肾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3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14.3.9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1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2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3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4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5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能自动切换到指定的显示设备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6数字系统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应大于2s,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7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具有配置信息存储功能,在断电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编号、地址、时间等均可记忆,在供电恢复或开机后,系统应恢复正常工作;8系统宜具有自诊断功能,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管理功能或网络管理功能。14.3.10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显示设备可采用监视器、液晶平板显示器、背投影显示墙等;2宜采用彩色显示设备;最佳视距宜在4倍~6倍显示屏尺寸之间,或监视屏幕墙高的2倍~4倍距离之间;3应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lOOTVL)的显示设备;固定监控终端主机显示分辨率不应小1024X768;4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5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6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14.3.11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数字技术或网络存储技术进行图像存储;2数字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频、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3数字录像设备应具有记录和回放全双工、报警联动、图像检索及视频丢失报警等功能;4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4CIF,每路存储时间不应少千30d;对于重要应用场合,记录图像速度不应小于25fps;对千其他场所,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fps;5图像记录设备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摄像机码流参数、记录视频路数、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6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系统规模、网络状况,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或混合存储方式;网络存储设备应采用RAID(冗余磁盘阵列)技术;7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视频监控系统、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专用显示设备,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14.3.12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监控中心专线集中供电。前端摄像机设备距监控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网络摄像机可采用POE(以太网供电)方式。重要部位网络摄像机不宜采用POE供电方式。14.3.13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4.4.1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2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3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不关门、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实时报警功能;4系统从识读至执行机构动作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现场事件信息传送至出入口管理主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14.4.2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单元、处理与控制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具有放行、拒绝、记录、报警基本功能。14.4.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千开启状态。14.4.4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14.4.5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14.4.6单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该出入口对应的受控区内;多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识读设备应安装在出入口附近便于目标的识读操作,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14.4.7识读设备与出入口控制器之间宜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出入口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总线mm气多芯电缆的单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14.4.8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14.4.9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出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14.4.10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14.4.11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要求。14.4.12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行李或包裹检查、金属探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测、爆炸物探测等防爆安全检查设备。14.5电子巡查系统14.5.1电子巡查系统可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或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对实时巡查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其他可采用离线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要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14.5.3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14.5.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也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配合识读装置,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14.5.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应能及时报警;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联网。14.5.6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出现系统故障时,识读装置应能独立实现对该点巡查信息的记录,系统恢复后自动上传记录信息。巡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宜小于30d。14.5.7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14.5.8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1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6.2系统应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1入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口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出口处收费显示;

  3车辆出入检测与读卡识别;4自动计时、计费与收费;5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6车位引导与调度控制;7消防疏散联动、紧急报警、对讲;8视频监控;9车牌视频识别免取卡出入管理;10智能反向寻车;11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12分层(区)的车辆统计与车位状况显示;13停车场(库)分层(区)的车辆查询、自助缴费终端。14.6.3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编码凭证、车牌识别或读卡器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当功能暂不明确时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14.6.4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视频识别摄像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视频识别摄像机。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域。14.6.5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14.6.6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1.0m~2.0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14.6.7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14.6.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取卡、临时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14.6.9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不少于0.5m的距离。14.6.10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管理模式,采用出口处收费、服务台收费或自助缴费等形式。交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出口直接通过车牌识别或验卡放行。并应具有违规识读、手动开闸等非法操作行为的记录和报警功能。14.6.1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也可与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联网。14.6.1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联动打开电动栏杆机。

  14.7楼宇对讲系统14.7.1楼宇对讲系统宜由访客呼叫机、用户接收机、管理机、电源等组成。14.7.2楼宇对讲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多幢别墅统一物业管理时,宜选用数字联网式访客可视对讲系统;2住宅小区和单元式公寓应选用联网式访客(可视)对讲系统;3有楼宇对讲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宜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5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锁功能;6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7楼宇对讲系统应具有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的接口,用户接收机报警求助信号应能直接传至管理机,报警求助信号宜同时传至安防监控中心。

  1访客呼叫机宜安装在入口防护门上或入口附近墙体上,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1.3m;2用户接收机宜安装在过厅侧墙或起居室墙上,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1.3m。14.8传输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线缆可穿导管敷设,亦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共用电缆槽盒布线。传输线路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14.8.2传输线安防监控中心14.9.1设有集中监控要求的建筑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接收、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和管理软件。14.9.2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14.9.3安防监控中心接收、记录、电源装置等硬件设备宜安装在独立设备间内,并宜采取散热和降噪措施。14.9.4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14.9.5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14.9.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机房,或与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机房时,配电箱可合用;2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14.10.1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设计包括集成系统和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设计,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系统规模及安全管理规定等确定。14.10.2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由集成系统网络、集成系统平台(多媒体计算机及应用软件)、集成互为关联各类信息的通信接口等构成。

  14.10.4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14.10.5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成熟、稳定、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相应容量的数据库、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14.10.6当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11应急响应系统14.11.1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构建数据库资源共享的应急响应系统。14.11.2应急响应系统应能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时报警与分级响应,及时掌握事件情况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现场指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挥调度、事件紧急处置、组织疏散及接收上级指令等。14.11.3应急响应系统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可视化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应配置有线或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紧急报警系统、消防与安防联动控制、消防与建筑设备联动控制、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联动播放等。14.11.4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1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与该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相适应。

  15.1.3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宜与有线电视信号混合后传输。15.1.4有线电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15.2.1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应由自设前端或分配网络的接入点开始设计,并应明确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和要求:1系统的组网形式;2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3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15.2.2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